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7 10:07:00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对知识创造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说到地理标志,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公布了一起“五常大米”商标侵权纠纷。
2019年,浙江某农科公司委托吉林省德惠市一家米业公司通过黑龙江省五常市的农户收购大米,并进行加工销售。2020年起,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浙江某农科公司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的四款大米均在外包装上使用带有“五常”字样的标志,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一纸诉状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五常市大米协会会长 常伟:2001年7月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核准注册了“五常及鹰标图形”的证明商标,2007年12月注册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公司没有经过允许在商品和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带有“五常”字样的行为,构成侵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裁定提审该案。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浙江某农科公司、德惠某米业公司停止侵权;浙江某农科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德惠某米业公司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稻谷产自五常为何不能用“五常大米”标志?
最高法介绍,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这两家公司加工生产的被诉侵权大米原料稻谷产地确实来自五常市,那为什么他们不能用带有“五常大米”字样的标志来宣传产品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双方在加工委托合同里约定,大米只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GB/T1354普通大米的执行标准就可以了。后来两家公司又委托了一家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里面也显示大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GB/T1354的执行标准,没有写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五常大米GB/T19266-2008的执行标准。
被上诉人两家公司所销售大米虽然原料稻谷产地来自五常,但是。两种国家标准对大米的原料、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种植方式、加工精度等具体要求存在区别。
五常市大米协会会长 常伟:按照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仅对五优稻松粳系列及通过审定的其他符合五常地区种植条件的优质粳稻品种,且在五常域内生产加工,符合GBT/T19266标准的大米,授权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据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介绍,五常大米国家标准对五常大米的原料稻谷、加工工艺、感官指标、加工质量指标、卫生指标等要求作出了规定,例如,在加工质量指标上就对加工精度提出了具体要求,需要达到背沟无皮,即使有皮也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的品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是必须达到特定的品质,如果没有达到,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会混淆其所购普通大米已经达到了五常大米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是很吃亏的,消费者买到的是普通大米,但是实际上花的钱是五常大米的钱,价格更高,而且他以为买到的就是五常大米,结果在吃的时候他觉得五常大米质量怎么很一般?损害了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外包装标明“五常”字样都会被认定侵权吗?
原料稻谷产地在五常地区的大米,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五常”字样都会被认定侵权吗?那么生产经营者如何正当使用这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这起“五常大米”商标侵权案件中,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所诉的四款被诉侵权大米,有三款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其中包括两种使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
·在这个商品上以较小的字体标注了原粮产地是黑龙江省五常市,符合标明产地的商业惯例,这种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
·在网络商城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了含有“五常”字样的标志,同时在商品的包装袋上标注了含有“五常”的字样,比方说“五常稻香米”,这种使用行为就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对于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条件的企业提出商标使用申请,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某市大米协会申请注册了这个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你使用。生产经营者要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你有证据证明产地来源自特定的产地,你又能够举证证明它达到了特定的品质要求,你就可以去申请使用。
产地相同为何不能随便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除了“五常大米”以外,几年前,“潼关肉夹馍”“龙井茶”的商标使用也曾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地理标志商标,指的是带有特定地理区域的商标,地名加商品名称,很容易让我们把某特定地域与商品联系在一起,而且以地理标志冠名的商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碰到,这些地名也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那么,出自该产地的产品为何不能随便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这些地理标志商标又有什么区别呢?
法官介绍,地理标志商标又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分。其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主要职能是表明使用者的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比如说在潼关的一个商户,他生产销售了潼关肉夹馍这个商品,你能够证明你生产销售的商品,它就来源于潼关地域,你就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是如果说你没在这个产地,没在这个地域范围,即便你加入这个组织,你付费也不得使用。
而像“五常大米”“龙井茶”等注册认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除了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外,还需要证明商品达到了特定品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李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实际上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对特定品质有一个证明的作用。生产经营者要使用的话,就必须要证明商品达到了特定品质,而不仅仅只证明它的产地符合要求。
(总台央视记者 李可婧 梁治 冯志远 张安)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