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6 05:32:00
作者:秦培涛(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战国晚期,社会结构的剧变、统合需求的高涨与价值体系的混乱,共同催生了中国思想史上关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走向的“礼法之争”。荀子以“解蔽”的哲学自觉,突破儒家“纯任德教”的治政伦理框架,将法家思想中“法”的工具理性纳入儒家“礼”的价值系统,完成“援法入礼”治政范式的理论建构。荀子的学说赋予了礼治合法性的新依据,更使儒学突破宗法桎梏,实现了从道德哲学向政治哲学的转换,逐渐成长为适应大一统政治的意识形态,深刻塑造了传统中国的治政逻辑。重审荀子“援法入礼”的治政智慧,有助于厘清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演进逻辑。
为何“援法入礼”
晚周以降,礼治面临着困局,急需新的理论阐发。周代礼治以宗法血缘为纽带,通过“亲亲尊尊”的差序格局维系社会秩序。然而,至战国末期,宗法封建制在兼并战争与土地私有化的冲击下加速崩解,传统礼制丧失了其赖以存续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新兴士阶层崛起,社会呈现出“诸侯异政,百家异说”(《解弊》)的新局面。在这种背景下,以血缘伦理为依托的传统礼治难以维系新型官僚政治,其所依赖的道德自觉也无力整治“争地以战,杀人盈野”(《孟子·离娄上》)的失序社会。当“礼”的规范约束力仅诉诸个体德性自觉时,必然遭遇“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的制度性失效。礼治的德性内核与其治政功能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张力。荀子敏锐地意识到,单纯依赖道德感化的儒家礼治已无法维系“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国》)的差序格局,亟须对治政理念与制度进行重构。
在思想上,荀子受到了稷下学术的影响。稷下学宫“不治而议论”(《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的学术生态,以独特的开放性促成了儒、道、法诸家学说的“异质同构”。这种多元对话场域,为荀子“援礼入法”的理论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张力与理论资源。黄老道家通过“道生法”(《黄帝四经·经法》)的形上建构,将“法”溯源至天道运行的维度,此说与荀子“天行有常”(《天论》)所揭示的自然法则客观性形成理论呼应。稷下学者“因道全法”(《韩非子·大体》)的思维路径,进一步启发了荀子对礼法关系的重构——既承袭儒家“礼”的伦理,又吸收法家“法”的理性,由此提出“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更直接的启示来自黄老学派“刑德相养”(《黄帝四经·十大经·姓争》)的治政理念,荀子据此创造性转化提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的制度构想,将道法思想与儒家礼治相融合。稷下学术的跨学派交融,不仅为荀子突破儒家德性优先传统提供了形上依据,更赋予其学说以现实制度建构的实践品格,最终在儒学体系中开辟出“礼法合治”的思想路径。
荀子“援法入礼”是其“性伪论”的逻辑必然,深植于对人性的解构与重构之上。荀子“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的论断,将人性剥离为自然基底(“性”)与人文塑造(“伪”)的双重维度。这种“性伪之分”并非简单的善恶二元对立,而是直指自然欲望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荀子断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并非否定人性的可塑性,恰是强调“伪”的必然性——当感官欲求和逐利本性“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性恶》)脱离约束,必将导向“争夺生而辞让亡”(《性恶》)的秩序崩解。因此,“礼”虽具有“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论》)的疏导功能,却必须以制度性威慑为保障,此即“法”的合法性来源。“性伪论”的深层诘问在于:若人性全然趋恶,“伪”的实践主体何以生成?荀子借助“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的命题,指出人性中潜藏的知性能力,即“心有征知”(《正名》)的理性认知使人能辨识和内化礼法。这种认知理性恰是“法”得以施行的认识论前提:正如“法不能独立,失其人则亡”(《君道》)所言,制度不能自我运行,依赖主体对规范的理性接纳。由此,“法”不仅是强制工具,更与“礼”共同构成“伪”的一体化机制——前者提供客观尺度,后者赋予价值导向。荀子“援法入礼”的治政哲学体系,正是“性伪论”从人性论向制度论的必然展开。
“礼法合治”之意蕴
荀子的“礼法合治”首先在于重构礼法关系实现对“礼”的本体重塑。他突破孔孟将礼定位于道德伦理的局限,以“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重新为礼定位,将其提升为统摄社会规范的根本准则。这种本体论转向包含两个维度:其一,通过“礼义法度”(《性恶》)的概念整合,赋予礼制度建构功能。在《王制》中,荀子将封建等级、职官设置、赋税制度等纳入礼的范畴,使礼从道德准则转化为制度化架构。其二,引入“法数”概念,强调“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儒效》),通过度量化的制度设计,使礼获得可操作的规范形式。在确立礼的本体权威后,荀子以“礼者,治辨之极也”(《议兵》)为纲领,构建起“礼生法”的制度生成逻辑:先以“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富国》)的礼义确立价值内核;再将其具体化为“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王制》)的礼制体系;最终通过“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的转化,使礼制升华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这种“礼→制→法”的演化路径,既保留儒家“别贵始”的伦理内核,又赋予制度以法家“信赏必罚”的刚性特征。
其次,荀子通过重新诠释“王霸之辨”,构建起“礼法合治”的层级秩序。其“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天论》)的论断,表面承袭儒家王霸对立的传统,实则借“粹而王,驳而霸”(《王霸》)的辩证阐释,将霸道纳入王道体系。这种价值统合依托双重机制:形上层以“义立而王,信立而霸”(《王霸》)确立道德优先性;实践面通过“修其道,行其义,兴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归之也”(《正论》)的现实考量,承认法治的辅助功能。具体到治理实践中,荀子设计了“礼→法→刑”的差序治理结构。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成相》),既坚持“明德慎罚”的儒家传统,又吸纳“刑法有等”的法家制度。这种设计包含三个维度:价值维度以法之义在“正理平治”(《性恶》)确保礼义对法的统摄;方法维度以“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实现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执行维度以“刑当罪则威”(《君子》)维系司法威慑。通过这种层级设计,既维护了儒家“仁者爱人”的价值内核,又吸收了法家“刑过不避大臣”的平等精神。
最后,荀子在“人性恶”的理论预设基础上,构建起礼法协同的动态治理机制。他提出“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性恶》)的三重机制,形成“教化—规范—惩戒”的三重治理逻辑。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时空维度的功能互补。在《议兵》篇中以“凝士以礼,凝民以政”阐明礼法在不同治理场域中的适配性——礼作用于精英阶层的价值内化,法规制庶民群体的行为边界。其二,主体维度的分工协作。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道》),既强调“君师者,治之本也”(《礼论》)的人治传统,又主张“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君道》)的制度依赖,形成人治与法治的良性共存。其三,过程维度的动态平衡。通过“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王制》)的弹性机制,既保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等级差异,又预留“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王制》)的流动空间,实现秩序稳定性与社会流动性的辩证统一。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26日 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